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招投标体制改革的精神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额工程保函是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具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覆盖中标人在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第三条 高额工程保函实行有条件见索赔付。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赔付条件、标准、责任范围。高额工程保函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相符。
第四条 投标人提供高额工程保函应由县级以上银行、商业保险机构、民间担保公司出具。
第五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依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确定。因法定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竣工验收。
第六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人出具高额保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及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考察评价办法,择优选择履行能力较高的中标人。
第八条 投标人提交的高额工程保函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招标人应责令限期改正;投标人在期限内无法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赔付损失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经济损失的,及时进行担保索赔。招标人未及时索赔的,应追究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按照本规定实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第十二条 本县其他工程担保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