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程担保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工程担保市场主体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工程担保市场秩序,维护同行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我约束自律机制,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深圳市工程担保行业协会的倡议下,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工程担保是指采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条 工程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工程建设各方企业法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
第五条 工程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及受担保机构、或被担保人及受益人等委托专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中介人员。
第六条 工程担保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守信、公平。
第七条 工程担保机构、行业相关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接受本自律公约的,均可申请加入深圳市工程担保行业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章 行业自律及管理条款
第八条 严格遵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建设工程担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行规行约,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不从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承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与银行的银担合作协议,维护良好的工程担保金融生态,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
第十条 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风控流程,规范法律合同文本,规范出函流程。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代偿比率在合理可承受范围,避免因盲目追求业绩或满足客户而放松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积极推动工程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工程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对建筑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积极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真实地披露相关担保信息,便于协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程担保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协会统计信息应及时向会员发布,供会员决策作参考。
第十五条 会员一旦遭遇索赔,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将违约方信息报送协会备案。协会应统计违约黑名单,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不得与违约黑名单企业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维护工程担保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创新工程担保商业盈利模式,抵制一切有损行业声誉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条 以诚信、公正、科学、守法为职业准则,信守合同、热情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二十一条 从业者要合理确定工程担保服务费率,适度掌握利润所得。自觉规范职业行为,做和谐担保的表率。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担保机构要坚持诚信、规范、合法经营,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广告。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严于自律、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同业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团结协作;不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不诋毁他人名誉;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机密和资源,共同揭露和打击行业中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同业之间要主动向优秀的行业标杆学习,要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服务能力,要打造专业化、科学化和标准化的业务体系。主动抵制违背职业道德的工程担保乱象,为中国工程担保行业的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行业大数据、网上服务平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升级,及时共享行业黑名单信息。
第二十六条 认真核实所承保项目信息,严格审查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申请单位各类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建立保函申请人信用记录档案。
第二十七条 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自身盈亏能力自主定价,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觉净化行业风气,除正常业务收费,杜绝为促进业务成交而涉及的其他利益交换。
第三十条 会员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定期开展针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统一培训,同时督促会员单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人文关怀,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担保从业人员要强化职业道德,维护个人信誉,自尊自重、恪守礼仪和承诺,不夸大自己的职务和头衔,不接受没有能力完成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担保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工程担保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担保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私自增加收费等各种手段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不牟取暴利。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担保从业人员在工程担保业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可在各工程担保公司中自由流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一般业务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同业,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同业,其他工程担保公司在相应的时间内不得接纳其从业。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担保从业人员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工程担保机构应及时向本协会备案,其他工程担保公司不得再接纳其从业。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每季(或6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就发生的问题研讨对策和落实措施,并对违规担保机构的处罚作出通报。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各会员单位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工程担保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本公约的实施,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公约成员单位应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服从行业协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违反协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公约成员单位,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约行为,公约执行机构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成员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集体抵制、市场禁入、罢免协会职务、禁止享用协会优惠、罚金(款)、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经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报深圳市民政局备案。经公约执行机构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工程担保行业协会,本公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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